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
2012-12-12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
申請對象
(一)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,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
(二)零至十五歲以下之學齡階段身心障礙者,除特殊原因(家庭無力照顧、家暴、兒虐
等)外,申請限以日間托育為主。如就學年齡未就學者應附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
出具鑑輔會鑑定緩讀或住家自行教育記錄證明。
(三)接受本府安置於所簽訂之社會福利機構、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、 榮譽國民之家
者。
申請方式
(一)符合規定者,經機構同意收容,並備齊相關文件,至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巿)公所
填具申請表(簽名蓋章)、申請切結書等,提出申請。
(二)申請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資料,平時申請案由公所登錄社會福利管理系統,由本府
社會處統一造冊,函請國稅局、地方稅務局提供,如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
時,得要求申請人提供。複查期間本各類所得資料取得方式得另定之。
(三)鄉(鎮、巿)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完成調查及初審,並確實填寫申請人列計人
口之職業欄和薪資所得,及檢查所需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全,再將案件函轉本府。
申請須知
一、本補助採申請制:
(一)經本府審查符合第二點資格者,核發核定函,經核定二個月內未入住者視同放棄,需
重新提出申請。
(二)各鄉(鎮、巿)公所得於每年十月起開始辦理複查作業。
(三)虛設戶籍或將戶籍遷至本縣養護機構者,不得申請
二、受補助人、家屬或收托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,通知本府社會處依規定辦
理,本府將自發生之次日起停撥本項補助,並追回已溢領之補助金額,未經通知,本府
主動發現者,亦得主動中止補助:
(一)身心障礙手冊上之地址與戶籍謄本不相符者
(二)未依規定日期重新鑑定障礙等級,致身心障礙手冊註銷,失去資格者。
(三)戶籍遷出本縣或虛設戶籍經查從未居住過本縣,且具扶養義務之子女皆居住於外縣市
者。
(四)受補助人死亡(死亡者另需檢附出院證明書,如於死亡前出院,其停撥日期為出院之
次日)。
(五)無故離開收托機構,且受補助人、家屬或機構未通知本府社會局者。
(六)請假返家或住院連續超過二個月者,取消本項補助資格,如有特殊原因,可檢具相關
資料,向本府提出申覆。
(七)補助期間屆滿者。
三、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領取本項補助者,本府得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,已補助者
應追回之,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
四、本規定未盡事宜者,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、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規釋令辦理。
檢附文件
(一)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。
(二)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。
(三)體檢表(含胸部X光、B型肝炎、梅毒、愛滋病等傳染病檢查項目)
(四)慢性穩定之精神障礙者需檢具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,證明病情穩定適合長期養護。
(五)列入申請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人口者之綜所稅稅籍證明。
(六)其他證明文件
承辦單位單位: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
電話:04-7264150轉分機0753/0754
傳真:04-7260227
聯絡人:黃素芬、盧麗華